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清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4年度偵字第948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5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注單柒張、六合彩開獎紀錄單壹張及降倍通知單貳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沈清良所涉賭博罪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
3月23日以104年度偵字第948號為緩起訴處分,案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4年4月7日駁回再議確定,迄於105年4月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緩起訴未經撤銷。扣案之簽注單7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六合彩開獎記錄單1張及降倍通知單2張,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均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明定。據此,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均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其修正理由為:「一、按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或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者,因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爰增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文字,以資區別。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足認上開條文修正後,已明確表示僅在扣案物為「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因無主刑之存在,始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法院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必要,若扣案物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時,檢察官本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各該違禁物、專科沒收(常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219條、第266條第2項等)等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又刑法第266條第2項雖係賭博罪沒收之特別規定,然該項所指「當場賭博之器具」係指在賭博現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的器具,例如各類的紙牌、麻將牌、象棋、骰子、輪盤等,非資供決定勝負之工具自不包括在內。簽注單僅屬紀錄某賭客簽賭號碼之單據,並非賭博決定勝負之工具,只能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沈清良因犯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94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元;並應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8個月內,參加雲林地檢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1場次。經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4年4月7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1775號駁回再議確定。又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5年4月6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亦於緩起訴處分所定期間內履行緩起訴所附命令,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法治教育簽到表及法治教育心得感想附卷可憑。
㈡、扣案之簽注單7張、六合彩開獎紀錄單1張及降倍通知單2張,係經警依本院104年聲搜字第106號搜索票,於104年
2月11日,在被告雲林縣○○鎮○○里○○○路○○號住所執行搜索後扣得之物,有本院104年聲搜字第10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可憑,而被告於偵訊中供稱:扣案物品是之前經營六合彩用的等語(偵卷第9頁),是扣案之簽注單7張、六合彩開獎紀錄單1張及降倍通知單2張,為被告所有供犯賭博罪所用之物,均堪認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聲請意旨贅引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作為聲請沒收依據,應屬誤解,本院不受其拘束,逕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