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4,86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