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4,86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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