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557號聲請人 張嘉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璞 、 李連勝 (原名: 李治國 )、 黃湘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及發票日
二、相對人黃璞、李連勝(原名:李治國)、黃湘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