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3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林楷閔 債務人騰祥家電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人 毛則仁 債務人毛則仁即 毛傳孝 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騰祥家電有限公司就清算財產內與債務人毛則仁繼
承被繼承人毛傳孝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參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騰祥家電有限公司就清算財產內與債務人毛則仁繼
承被繼承人毛傳孝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