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 王志福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 陳誌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而供擔保之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之總值為1,072,318元【計算式:(310.07㎡×5,900元/㎡)×1/8+(285.98㎡×5,900元/㎡)×1/2=1,072,3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規定,核定為1,072,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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