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顏寶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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