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64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郭柚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15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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