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53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坤成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林坤成與告訴人 林坤緯 為兄弟,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緣被告與告訴人因故發生糾紛後,被告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19日8時10分許,前至告訴人所經營位在新北市○○區○路○街000號之麵包店,並持棒球棍砸毀該麵包店大門玻璃,致令破損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嗣經告訴人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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