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374號債權人高雄市梓官區漁會代理人蕭清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宗悅、 王安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筆債權之利息、違約金期間。
二、債務人王安發僅為保證人,則請求債務人王安發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如聲明有誤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蘇宗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如對債務人蘇宗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安發給付之。」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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