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0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停止供水、供電之建築物,非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及使用,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應增列一、甲○○於九十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甫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執行完畢,二、另有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九十五年三月六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九五00一0二六0號函一份為證據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建築法第94條之1依本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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