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簡字第22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麗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2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所載「101年度偵字第23795號」應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2379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所載「101年度偵字第23795號」顯係誤植,應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23795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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