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明雄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明雄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207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5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老虎鉗,為被告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開扣案之如主文所示之「老虎鉗」1支,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係其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無誤。且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0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5款為緩起訴處分,有該署檢察官97年度速偵字第207號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應認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揆諸上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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