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7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幸源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二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依卷內事證等,審酌:被告甲○○為圖一己性慾之滿足對被害人裸露生殖器之犯罪動機,本案之犯罪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有多次妨害風化前案紀錄之品行,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本案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並造成被害人心理驚嚇不適,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34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