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告 許雅珮 被告 林宇恩 上列被告林宇恩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80號),經原告許雅珮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鐘乃皓
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