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2號

聲請人 葉南儀

代理人 周嘉鈴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正豪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無資力預納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因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且經檢視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內容,其聲請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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