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景翔具保人謝俊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俊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楊景翔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千元,由具保人謝俊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存單號碼刑字第一○四○二九八九號收據在卷足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一七號卷第一九頁參照)。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且查被告目前無在監所之紀錄,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彭康凡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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