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85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許金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