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20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菁芝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因與相對人 洪崑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