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9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9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9487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瀚陽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劉瀚陽之勞健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惟查債務人之住所係設於宜蘭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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