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55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郭朝欽 │永豐銀行內壢分行│96年5月10日│35,000元│A0000000│││1│││││││└─┴─────────┴─────────┴───────────┴────────┴────────┴──┘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