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3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簡字第3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30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蒼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3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進蒼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進蒼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獲告訴人同意,即逕
自無故侵入告訴人之住宅內,其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13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玟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455號被告陳進蒼男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進蒼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5時30分許,發覺 黎桓志 位於桃園市○○區○○街0號之住所鐵門未關閉且僅用遮蔽物阻擋,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獲黎桓志之同意,擅自將遮蔽物移開並進入上開房屋建物內。嗣經黎桓志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黎桓志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進蒼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黎桓志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檢察官范玟茵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蔡亦凡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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