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欣倫事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健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志成 建築師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1月20日│17,022元│HC0000000││││務所林志成│新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