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請求交付他項權利證明書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計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
之,則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