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補字第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