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請人 陳建智

相對人 陳紹弘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4月12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2年4月14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三民 

鼎泰 

    

1474-82

13,041.06  

200000分之130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4249

鼎泰段1474-8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房  

六層:95.04

合計:95.04

陽台:

13.45

2分之1  

河堤路510之15號六樓

備註:共有部分:鼎泰段4396建號21,508.9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8

   (含停車位編號33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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