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請人 陳建智
相對人 陳紹弘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4月12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2年4月14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鼎泰
1474-82
13,041.06
200000分之130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4249
鼎泰段1474-8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房
六層:95.04
合計:95.04
陽台:
13.45
2分之1
河堤路510之15號六樓
備註:共有部分:鼎泰段4396建號21,508.9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8
(含停車位編號33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