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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