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7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5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告翰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台財訴字第○九一○○七五六七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王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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