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07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周佳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昌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5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1年5月9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利率,加碼年利率1%之利息。
(十一)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授信額度⑴新臺幣75,000,000元⑵美金3,000,000元,嗣於每次屆期時均辦理展期,並於107年7月26日變更授信額度為⑴新臺幣75,000,000元⑵美金2,0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8年6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35,450,03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銀行往來總約定書、授權書、額度書、動撥申請書、借款交易明細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乾溝子││143-56│3,143│100000分之455│└─┴───┴────┴───┴───┴──────┴─────┴───────┘┌─┬──┬───────┬────────┬────────────┬─────┐│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7272│臺中市北區乾溝│主要用途:住家用│十二層:70.76│陽台:7.13│全部││││子段143-56地號│主要建材:RC造│合計:70.76│雨遮:1.55││││├───────┤層數:15層│││││││臺中市北區民權││││││││路415號12樓之7│││││├─┴──┴───────┴────────┴──────┴─────┴─────┤│共有部分:乾溝子段7248建號,面積12,618.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2││(含停車位編號B3-58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