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58號
原告 游芙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致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琬儒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58號
原告 游芙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致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