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871號聲請人 林家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 張剴翔 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次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而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56條之1、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張聰乾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2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聲請本院命繼承人張剴翔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第1頁影本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即其子張剴翔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被繼承人張聰乾之繼承權,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繼字第51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無誤。故依前開規定,張剴翔已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基此,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張剴翔提出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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