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8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八月│││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一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第4項│項│├───────┼─────────────┼─────────────┤│犯罪日期│94年10月26日│94年10月26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4年度偵字第4674號│95年度毒偵字第2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825號│95年度訴字第113號││├───┼─────────────┼─────────────┤││日期│95年9月26日│95年3月14日│├───┼───┼─────────────┼─────────────┤│確定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6年度臺上字第247號│95年度訴字第113號││├───┼─────────────┼─────────────┤││日期│96年1月12日│95年4月6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四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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