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陳仁安 訴訟代理人 呂雨娟 被告陳㨗音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分割坐落花蓮縣○○鄉○○段○○○○○○○○○○○號土地,依該等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6,400元(計算式:《839+64》*17,600*1/2=7,946,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705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76,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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