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20號原告 王筑平 訴訟代理人 邱揚彬 被告 邱文智
邱堯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 邱美雀
邱美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