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206號聲請人 呂聯祥 (即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18日就任為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12號備查在案。因尚有債權債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而至103年10月18日止(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06號裁定),茲因債權債務仍未處理完畢,致無法於法定6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3年10月18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04年4月1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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