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國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5,3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