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0,821元(系爭坐落台南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5,800元*897.45平方公尺*1/24=590,821,本件登記本金最高限額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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