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077號債權人呂秋𧽚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品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確認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