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78號原告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蔡宜妡 被告 施明宏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2年度簡字第36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鄧希賢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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