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平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債權讓與公告(登報公告部分),須可看出係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予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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