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69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告 徐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6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參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3款均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頁、第14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0,141元,及其中本金149,397元自民國106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303,587元,及其中本金419,321元自106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頁),嗣於106年5月15日具狀減縮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24頁),原告前開所為,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90年8月1日(起訴狀誤載為90年8月10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並於99年8月10日開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然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以循環信用方式清償,則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循環利息,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因被告未依約清償,至106年4月12日止累計消費記帳金額共550,141元尚未給付(其中149,397元為消費款本金、400,744元為循環利息),被告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於91年10月24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借款35萬元,約定貸款期限為3年,自撥款日起依週年利率18%計算利息,被告並應於每月2日前繳付應還金額,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然被告自核撥貸款日起至106年4月17日止,累積共計1,203,587元未清償(其中319,32
1元為本金、884,266元為利息)。而依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第1款之約定,被告未依約清償本金,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中心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客戶帳務查詢結果、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暨應行注意事項、起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7頁、第26至37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19,514元(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106年度訴字第1699號│├──┼─────┬──────┬──────┬──────────┤│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新臺幣)│(新臺幣)││├──┼─────┼──────┼──────┼──────────┤│1│信用卡│550,141元│149,397元│自106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2│信用卡簡易│1,203,587元│319,321元│自106年4月18日起至│││通信貸款│││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