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84號原告 周鈺梅
周鈺佩 周鈺婷 前列周鈺梅、周鈺佩、周鈺婷共同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主張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4361號強制執行程序,超過原告等繼承 周治平 之遺產範圍外部分,應予撤銷。惟查,原告亦主張被繼承人周治平於民國79年9月24日死亡時,並未留下任何遺產,原告等亦未繼承分文等語,是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即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63萬3,3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林芯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