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51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劉國明
一、債務人劉國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叁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 劉蔡綢 已於民國103年8月1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351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780,000元│103年12月21日│5.45%│104年1月22日│├──┼────────────┼───────────┼───────────┼───────────┤│002│69,300元│103年11月21日│5.81%│1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