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362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洪嘉駿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叁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