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9號

聲明人 陳承瀚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承瀚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以「刑事抗告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林恆吉

法 官林靜芬

法 官蔡憲德

法 官吳冠霆

法 官許辰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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