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9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9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334號、111年度他字第1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偉詮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晚間6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在臺南市○○區○○路0段○○○路○○○○○路0段000號前)欲起駛,本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而依當時夜間有照明、天氣晴、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起駛,適有 卓銕婕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上開地點,欲自路旁倒車至車道,與陳偉詮車輛發生碰撞,致卓銕婕受有左踝部挫傷、左肩膀挫傷、右大腳趾挫傷、雙肩、雙下肢及下背多處扭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卓銕婕告訴被告陳偉詮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1年11月23日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921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7至138、139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