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原告 余明宏 被告 潘柏安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洪柏鑫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