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修正後著作權法等罪,減為有期徒刑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6月1日至同年10月15日犯明知係侵害修正後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為常業及修正後商標法第82條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12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46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著作權法第94條第1項及修正後商標法第82條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