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 林露薇 寄台北郵政53-1133信箱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陳冠誠、楊朝能、 彭殿王蔡旻叡李明哲 、歐朔銘、 黃彥彰陳永泰林諄儒吳文碩簡志翔黃君睿 、羅青山、 曾敬閔王文修胡名宏 間本院102年度醫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二年度醫字第七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及一○二年九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02年度醫字第7號事件有兩次庭期未出庭,為期明瞭當時兩造律師於庭上發表之攻防,需要聆聽民國102年5月27日及同年9月4日光碟內容以瞭解筆錄未為登載部分,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2年度醫字第7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說明,並促請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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