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聿華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2523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執聲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宅男行不行第3季1至11集」影音光碟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聿華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光碟1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聿華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5款規定,於102年3月28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523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3年5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通知書、報告書等在卷可參。而扣案如之「宅男行不行第3季1至11集」影音光碟1片為非法重製之光碟,經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調查專員 張定 均就其專業知識鑑定結果,認影音光碟確為盜版品,有該基金會鑑識報告1紙在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5235號卷第27頁),並有權利證明、露天拍賣網站頁面暨郵寄資料、扣案光碟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見同上卷第15至25頁),足認上開影音光碟1片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且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為其所有,並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等語明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扣案非法重製之光碟片1片單獨宣告沒收,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