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成哲選任辯護人王銘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89、390、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成哲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8年,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
2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周成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及卷內事證,認其所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核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5年9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5年12月19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又本案被告所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業於10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5年12月20日宣判,衡情一般人於面臨此等刑度均有趨吉避凶之逃避心態,倘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再審酌本件雖已辯論終結並擬宣判,惟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況本件辯論終結、宣判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復衡酌被告所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考量其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對其予以羈押處分,依比例原則,亦屬適當及必要,尚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之。爰對被告裁定自105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核無理由,不應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曾靖雯